续资治通鉴_宋纪四十六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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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宋纪四十六 (第2/5页)

一往,可立决也。”偕即以谘摄令,并遣秘书丞孙琳与其事。谘等用千步方田法括地,得其数,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,正无租之地者百家,收通赋八十万,流民乃复。而王素为谏官,建议均天下田赋。欧阳修即言:“谘与琳方田法,简而易行,愿召二人者。”三司亦以为然,且请于亳、寿、汝、蔡四州,择尤不均者均之。于是遣谘与琳先往蔡州,首括上蔡一县,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,均其赋于民。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,未可尽括,遂罢。谘,赵州人也。

    戊申,诏二府同选诸路提刑。

    辽参知政事韩绍芳、三司使刘六符,与参知政事杜防不协,防以六符尝受宋赂,白其事。辛亥,绍芳出为广德军节度使,六符为长宁军节度使;防愈见亲任。

    壬子,辽以夏人侵党项,遣延昌宫使高嘉努让之。

    甲寅,复置诸路转运判官,仍诏中书、枢密院同选用。

    乙卯,诏修兵书,翰林学士承旨丁度提举,集贤校理曾公亮等为检阅官。

    己未,范仲淹言:“臣窃见京朝官、使臣、选人等进状,或理会劳绩,或诉雪过犯,或陈乞差遣,其事理分明可行、可罢者,则朝廷便有指挥。内有中书、枢密院未见根原文字及恐审官、三班院、流内铨别有例,难便与夺者,多批送逐司;其逐司为见批送文字,别无与夺,便不施行,号为送杀。以此官员、使臣三五度进状,不能结绝,转成住滞。乞特降圣旨,今后凡进状者,仰逐司主判子细看详,如内有合施行者,即与勘会,具条例情理定夺进呈,送中书、枢密院再行相度,别取进止。如不可施行,亦仰逐司告谕本人始委,庶免官员、使臣、选人等重叠进状,紊烦圣听。”从之。

    壬戌,诏二府新定磨勘式。自是法密于旧。

    甲子,陕西路经略安抚招讨使郑戬言:“德顺军生户大王家族元宁等以水洛城来献。其地西占陇坻,通秦州往来道路,陇之二水,环城西流,绕带河、渭,田肥沃,广数百里,杂氐十馀落,无所役属。寻遣静边寨主刘沪招集其酋长,皆愿纳质子,求补汉官。今若就其地筑城,可得蕃兵三五万人及弓箭手,共捍西贼,实为封疆之利。”从之。

    谏官欧阳修言:“近来传闻燕度勘鞫滕宗谅事,枝蔓句追,囚系满狱,人人嗟怨,自狄青、种世衡等,并皆解体。乞告谕边臣以不枝蔓句追之意,兼令今后用钱,但不入己处,任从便宜,不须畏避,庶使安心用命立功。”修又言:“臣风闻边臣张亢,近为使过公用钱,见在陕西置院根勘,干连甚众。亦闻狄青曾随亢入界,见已句追照对。臣伏见兵兴以来,所得边将,惟狄青、种世衡二人,其忠勇材武,不可与张亢、滕宗谅一例待之。且青本武人,不知法律,纵有使过公用钱,必非故意偷谩,不过失于点检,乞特与免勘。”知渭州尹洙亦言:“青于公用钱物,无豪分私用,不可以细微诖误,令其畏惧。望特旨谕青,庶安心专虑边事。”

    辽以北府宰相萧惠为北院枢密使。

    十一月,丙寅,上清宫火。寻有诏以宫地为禁军营。

    景祐初,置殿中侍御史里行、监察御史里行,凡四人。既而久阙不除,于是诏以两人为额。癸酉,以太常博士赵人李京、殿中丞合肥包拯并为监察御史里行,中丞王拱辰所荐也。京尝知魏县,奉法严正,吏不便之,欲以奇中京,遂相率遁去,监司果议以苛刻斥。知府任布曰:“如此,适堕吏计中矣。”京赖以免。拯尝知天长县,有诉盗割牛舌者,拯使归屠其牛,鬻之。既而又有告杀牛者,拯曰:“何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?”盗者惊服。徙知端州,州岁贡砚,前守缘贡率取十倍以遗权贵人。拯命制者才足贡数,岁满,不持一砚归。

    初,光化军贼邵兴帅其党趋蜀道,遇提举捉贼上官珙,杀之,又败兴元府兵于饶风岭,本府军校赵明以众降,乃自州北循山而东。捉贼使臣陈曙等领兵追击兴于壻水,及其党皆就禽。壬午,诏并凌迟处死。曙,若拙子也。

    谏官欧阳修言:“臣窃见近日盗贼纵横,盖由威令不行。昨王伦既败之后,不诛家族。凡小人作事,亦须先计,成则获大利,不成则无大祸。有利无害,谁不欲反!只如淮南一带官吏,与王伦宴,率民金帛献送,开门纳贼,道左参迎。苟有国法,岂敢如此!而往来取勘,已及半年,未能断遣。古者称罚不逾时,所以威激士众。今迟缓如此,谁有惧心!遂致张海等,官吏依前迎奉,顺阳县令李正己,延贼饮宴,宿于县厅,恣其劫掠,鼓乐送出城外。其敢如此者,盖为不奉贼则死,不奉朝廷不死,所以畏贼过于畏国法。伏望陛下勿行小惠以误大事。其宣毅兵士,必有家族,乞尽戮于光化市中,使远近闻之悚畏,以止续起之贼。其正己闻已有台宪上言,亦乞斩于邓州,使京西一路官吏闻之,知国法尚存,不敢奉贼。”又言:“臣闻江、淮官吏等,各为王伦事奏案已到多时,尚未闻断遣,仍闻议者犹欲宽贷。此由权要之臣多方营救,不思国体,但植私恩。惟陛下以天下安危为计,出于圣断,以厉群下。其晁仲约等,乞重行朝典。”

    初,群盗剽劫淮南,将过高邮,知军晁仲约度不能御,谕富民出金帛,具牛酒,使人迎劳,且厚遗之。盗悦,径去,不为暴。事闻,枢密副使富弼议诛仲约,参知政事范仲淹欲宥之,争于帝前。弼曰:“盗贼公行,守臣不能战守,而使民醵钱遗之,法所当诛,不诛则郡县无复肯守者矣。”仲淹曰:“郡县兵械足以战守,遇贼不御,法所当诛。今高邮无兵与械,虽仲约之义当勉力战守,然事有可恕,戮之恐非法意。”帝释然,从之。

    癸未,诏:“馆职有阙,以两府、两省保举,然后召试补用。自今见任、前任两府及大两省已上官,不得陈乞子弟亲戚馆职并读书之类。”

    丁亥,诏更廕补法:长子不限年,馀子孙年过十五、弟侄年过二十乃得廕。自是任子之恩稍杀矣。

    辽以上京岁俭,复其民租税。

    庚寅,诏陕西宣抚使韩琦、副使田况赴阙。谏官欧阳修言:“议和未决,乞仍令琦等在彼经略,以俟和议之决。”

    辛卯,同修起居注欧阳修,请自今后,上殿臣僚退,令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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